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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蓝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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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广告监测与监管 蓝天文化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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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 无锡
过期 长期有效
更新 2019-11-28 09:04
 
详细信息

   2019年11月21日上午,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副处长——张劲春,为各广告经营单位、大众传播媒体及相关单位对《无锡市广告监测与监管》做专题汇报。以下内容仅做参考:


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江苏省广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9年3月1日施行。此次《条例》修订,更加契合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更加注重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更加紧密结合广告监管实践,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可操作性。


01

给保健品宣传带上“紧箍咒”


《条例》明确,保健食品外的其他食品广告不得宣传具有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具有保健功能。同时,对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有多处约束。


02

不能随意打电话、发短信发送商业广告


电话广告扰民,垃圾短信不断,已经成为社会公众反响强烈的问题。虽然,仅仅从规范广告发布的角度,不足以彻底解决这一综合性社会问题,但《条例》仍为此作了积极的努力。《条例》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电子信息等方式,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当事人提供拒绝继续接受的方式。”并明确“在电子信息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的方式也视为发送广告。《条例》也进一步明确了“电信业务经营者”以及“通信管理等部门”等主体的义务。


03

“禁止性用语”首推不认定的六种情形


2015年《广告法》明确广告中不得使用“我国级”、“高级”、“好”等用语,违者将被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引起社会普遍讨论,但也产生了许多误读,并据此出现众多的举报。但是,执法实践中,关于不属于使用“禁止性用语”情形的认定,一直没有法规、规章有一定的标准,需要执法机关根据标准,结合予以明确。这次《条例》对 “表示时间、空间顺序的用语”““依据法律法规评定的奖项、称号”“特定行业、领域根据我国标准认定的分级用语”“表示广告主自我比较的分级用语”“表示广告主目标追求的用语”“客观表述并可以查证的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事实信息”等不属于使用“禁止性用语”情形予以确定,将有效统一执法尺度。


04

互联网广告发布不能任性


互联网越来越方便人们生活,与此同时,任性的互联网广告也在不断挑战正常的网络市场秩序,互联网广告诱使用户点击,弹窗广告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等情形并不少见。《条例》针对上述常见的互联网广告违法问题,在借鉴吸收《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进行了规范。《条例》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比较显明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此外,《条例》对链接跳转广告中的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在核对含有链接页面的广告内容时,应当一并核对所链接页面中与前端页面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内容。”,“互联网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所发布的广告的链接页面存在违法广告的,应当断开链接。”


05

涉及金融业务广告发布有限制


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对用户作出保证性承诺”,声称平台“安全可靠”,没有资质违规开展金融业务并进行广告宣传等,是涉及金融业务广告常见的违法情形。为严厉打击金融领域违法广告,《条例》增加了对涉及金融业务的广告发布的规范。规定“涉及金融业务的广告,金融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金融业务许可证或者审批文件。发布有投资回报预期的金融业务广告,应当以比较显明方式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予以提示或者警示。”消费者在收到涉及金融业务广告,并拟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时,一定要看清其手续资质,擦亮眼睛审慎对待广告宣传。


06

不得滥用举报权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举报违法,是每个公民的权利。我国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有关机关举报违法行为。《条例》规定,“广告活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广告审查机关举报违法广告和广告活动。”但当前社会上,出现了一些滥用举报权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现象,甚至出现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监管秩序,破坏正常营商环境,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此,《条例》第明确规定,“举报人有敲诈勒索、诈骗等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广告审查机关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07

公益广告不能将“公益”变成“摊派”


发布公益广告,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形式之一,我国应予鼓励。《条例》对促进公益广告发展进行了详细规定,为维护广告经营市场主体的正当权益,要求发布公益广告应当依法进行。为此,《条例》规定“推进政府购买公益广告服务”,并指出“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按照我国规定的版面、时段、时长等要求发布公益广告。户外广告设施经营者应当依法或者依约定发布公益广告。超出规定和约定义务范围要求发布公益广告的,应当支付广告费用。”严禁将“公益”变成“摊派”,在督促广告经营主体依法依约履行公益广告发布义务的同时,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